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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已任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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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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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给出了答案。【基本案情】2022年2月,正值春节期间,经冼某胞妹介绍,温某与王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两人结婚事宜后,温某向王某及其母亲冼某给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温某交给冼某2000元)。11月12日,温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王某、冼某,当日,冼某回礼880元给温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温某与王某既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冼某自认其用温某给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裁判结果】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冼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温某彩礼款5.2万元。王某、冼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冼某应否退还温某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到双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礼的女方和其父母,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系彩礼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温某按习俗分两次向王某、冼某给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王某、冼某实际收取了温某的彩礼6.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温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温某给付的彩礼,王某应予以退还,而实际收取彩礼的冼某,不仅将彩礼用于花销,还用于偿还其债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温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还彩礼5.2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某、冼某实际收取温某及其家人给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王某既未与温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温某共同生活,冼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温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综上,本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经退还的1万元外,王某、冼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温某。一审判决合法有据,予以维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张温某应当赔偿王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注解】在我国,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基于传统习俗,其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在亲朋好友(包括媒人)的见证下共同完成的,即彩礼的给付人可能是男方本人,或是男方及其父母,彩礼的接收人可能是女方本人,或是女方及其父母,通常习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彩礼被接收后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将彩礼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还给男女双方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将彩礼另作他用的。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王某与其母亲冼某共同接收了温某的彩礼,且冼某将部分彩礼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其他花销,则冼某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其他相互往来的大额费用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相关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前提下,加之王某与温某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温某对其与王某未能缔结婚姻存在明显过错,故冼某与王某应当依法向温某共同返还彩礼。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31日 下午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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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不是万能,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调解

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内涵: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有关领导也强调,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要把“矛盾不上交”作为核心指标,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关口前移,源头治理。那基层派出所是不是对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要去调解?不是。派出所调解哪些矛盾纠纷小编个人理解,“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是指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是归公安派出所去排查、去化解,而是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也不是公安机关一杆杆插到底,而是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在矛盾的多元化解中形成合力,避免矛盾升级转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公安派出所的调解仅局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经双方同意的,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公安机关的这种调解是治安纠纷调解。接警中遇到民间纠纷怎么办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接处警中,遇到的警情很大部分是民间纠纷,那公安民警遇到民间纠纷该怎么办呢?对不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民警应当告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广东、四川等一些地方的调解委员会已派驻所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专门负责民间纠纷调解,与驻所调解员之间形成无缝对接,能够及时将民间纠纷移交调解员调解,必要时派出所民警或辅警可协助配合调解,但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员,而不是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民警可介入进行教育和疏导,避免矛盾转化,但调解的主体仍然是调委会的调解员。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上述规定表明,人民调解的主体是调解委员会,解决民间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2023年10月8日,全国调解工作会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的。这类会议公安机关并未在列。什么是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一种类别。中央政法委倡导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化解机制,基层派出所的治安调解仅仅是多元化矛盾化解中的“一元”,派出所应当做到到位不越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什么是治安调解呢?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当前可能存在的误区有人错误的认为:基层派出所应对矛盾纠纷调解大包大揽;有的公安机关要求基层派出所全力开展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有的将矛盾纠纷的调解纳入考核范围。其理由是任何矛盾纠纷都有可能激化,我们不能因为矛盾可能激化公安机关就大包大揽。这种工作思路,一是于法无据;二是警力有限。有限的警力限制了不可能所有的矛盾纠纷都由派出所去排查化解。调解民间纠纷是否该写入《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警情难分流,致使基层派出所有限的警力长期陷入矛盾纠纷的调解中,派出所民警苦不堪言。新修订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又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写入了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如果新修订的《人民警察法》这样通过的话,公安民警名正言顺的成为民间纠纷的调解主体,涉及非警务类警情的民间纠纷,就可能无法再移交给调解组织;且调解组织也可以依法拒绝,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的调解职能。因此,建议人民警察“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责修改为“依法调处治安纠纷”。《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10月30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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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的彩礼属于高额彩礼?

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1、彩礼给付一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给付一方的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一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3、当地习俗。——选自《彩礼相关的9个问题》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30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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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益是否为业主共有?

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究竟是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75%的地面停车收益。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2018年3月份,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Y物业公司退场后,案涉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统计,2021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经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刘培玲
10月30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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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张丽,女,1988年出生!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明湖村金冲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80928****。执行依据:(2022)皖0706民初2338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为:21000元悬赏金额: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兑现(以申请执行人账户实际收到金额为悬赏金的计算依据)悬赏期限:12个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丽下落并得以控制,或者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其他事项:1.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以时间在先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取、自行分配。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线索;2.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联系人:“执行110”报警电话:0562-8816110杨法官:0562-8810819,19956237205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2日蒲城法院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有与被执行人马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根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有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姓名:马根学身份证号:6121281961XXXX0018住址:蒲城县城关镇长善堡34号北关社区1组4号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根学下落、协助本院拘留到被执行人,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并使得案件债权全部实现或者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向提供线索之人奖赏执行到位案款的百分之十。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线索的,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本院提醒,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特此公告。举报电话:0913-7201533联系人:龚法官蒲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来源: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10月30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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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业主共有吗?

Q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相关案例(2021)粤06民终17803号本院认为,案涉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不是处理本案争议的前提,因为即便案涉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人如胡孔岚所主张为业主共有,胡孔岚的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均确认案涉停车位是在建筑区划内经过规划的车位。双方签订的《时代睿达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主要是指利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而成的车位以及通过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业主共有车位)统一委托时代物业公司经营。时代物业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然后对案涉停车位进行收费管理,可视为是履行上述协议所约定的对业主共有的停车位进行经营。第二,若停车位为业主共有,那么停车费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胡孔岚作为单个业主,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停车费。时代物业公司已表示其对停车费进行单独记账,并未进行分配处理,如果属于公共收益的,在全体业主表决后再决定最终的归属分配。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民事法律参考,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9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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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51个问答,你所关心的答案都在这里!

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10月29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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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收藏!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判定管辖法院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如何确定赔偿范围这篇文章干货满满快快收藏起来!(图源网络
10月29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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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察长新任组织部部长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区委领导”栏目更新显示,谭滨已任闵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0月28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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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争议焦点邱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死者邱某在驾车前往北京出差途中已计划前往其亲戚家中探望,2019年8月15日晚到达北京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后,由于停车场相关规定无法外出而作罢,与同事王某在停车场内住宿。8月17日上午,邱某再次与其堂兄联系,随后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兄家中聚餐、饮酒、留宿,其行为无论主观或客观上均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邱某的死亡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离开工作场所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得适用因工外出规定认定为工伤。来源:中国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东高法,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8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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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90年,肖义被查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屏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方简历介绍,肖义,男,汉族,1990年7月生,四川高县人,在职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参加工作。2018年12月,肖义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任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3月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6月,肖义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至此番被查。今年以来,全国有多个年轻干部被查引发关注。8月27日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郑鹏出生于1991年4月,湖南汨罗人,2008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汨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工作。8月14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被查。占志强出生于1992年3月,曾任都昌县徐埠镇科员,都昌县纪委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一级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四级主任科员,都昌县和合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今年任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去年,出生于1994年的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肖遥、出生于1992年的四川省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市容管理股副股长刘芳秀、出生于1991年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棚改办原鹿源社区认定组组长田博文等多人被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发文章剖析,作为“90后”,他们进入社会的时间并不长,却在事业刚起步的时刻倏然滑向腐败深渊。是什么让他们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应当如何帮助年轻干部“系好第一颗扣子”,在正确道路上行稳致远?文章称,个别年轻干部走上重要岗位、手握一定权力后,被阿谀奉承、吹捧讨好冲昏了头,在权力和物欲中迷失自己。“高学历、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往往被安排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但因成长经历的局限性,少数干部抵抗诱惑能力和鉴别能力比较弱,极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目的相对“直接”,大多表现为赤裸裸地拿金钱满足私欲,与其年龄层级、心理状态有直接关联。有的是因为热衷攀比,入不敷出;有的是沾染不良嗜好,拆东墙补西墙,从而走上受贿或挪用公款的不归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1月刊发文章《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指出,从近年来监督办案情况看,年轻干部队伍总体上积极向上、廉洁奉公,但仍有少数年轻干部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前脚刚踏上仕途,后脚就步入歧途”,腐化堕落令人痛心,究其原因,既有思想不够成熟、定力相对不足等因素,也有教育引导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等原因,反映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精准性、协同性和实效性还要增强。有的肆无忌惮钻制度空子,利用职务便利,几十次上百次挪用公款;有的把“围猎”当真情,掉入陷阱,事业一起步就戛然而止,教训深刻,令人痛心。要督促党组织把培养使用年轻干部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容,加强督查考核问责。同时,建立健全跟踪回访机制,激励年轻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要紧扣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全周期全链条,在教育上务求实效,在管理上从严从细,在监督上靠前发力,切实防范“成长黄金期”成为“贪腐危险期”。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7日 下午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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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1971年10月7日以前,纳妾、兼祧均被认为是合法,自此日以后,凡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结婚都是法律绝对禁止的。纳妾、兼祧婚姻不再被允许,重婚被认为是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10月11日 下午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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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随母姓”,父亲不同意怎么办?法院判了。

离异未成年子女的“更名权”,应充分尊重孩子意愿——周某甲诉某县公安局行政登记案【基本案情】周某甲(男)与黄某甲(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周某乙一直由黄某甲抚养。2022年4月,黄某甲作为实际抚养权人亦系主要监护人,在充分征询周某乙意愿后,未经周某甲同意,黄某甲、周某乙向某县公安局派出所递交姓名变更申报材料。经派出所核查同意后报某县公安局核准,某县公安局审核同意更名申请,将姓名“周某乙”变更为“黄某乙”。周某乙更名后,老师、同学均叫其“黄某乙”。身份证、户口簿、学籍名等相关身份证明均变更登记为“黄某乙”。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周某甲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县公安局将姓名“周某乙”变更登记为“黄某乙”的行政行为。【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乙已满10周岁,就读小学四年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在其成年之前由父母代为行使姓名的决定权。考虑黄某乙更名后至今一直使用该名字的情况,名字与其校园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较深,且黄某乙本人明确表示喜欢现在的名字,不愿意把名字更改回去。若又将其名字更改回去,既会违背黄某乙本人意愿,亦会给黄某乙的生活学习带来不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监护权,但监护权的行使,重点在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不应把重点放在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争议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亦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立规则,即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其真实意愿也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11日 下午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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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长坠楼身亡

2024年10月9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下称“福建省医保局”)局长林圣魁近日坠楼身亡。图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10月11日 下午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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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村委会盖章且村主任签名的土地承包合同,少这两个程序,无效!

一致,承包期限、承包费数额、缴款方式也均一致。某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某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未经过村委的民主议定程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
10月10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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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凭借其价格优势吸引了众多购买者。但购买拆迁安置房可能会面临产权、政策、办证等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在买卖过程中倘若产生纠纷又当如何处置?图源网络(侵删)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01基本案情2021年8月2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自愿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龚某将其位于宾阳县城某农贸市场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出售给韦某,韦某当天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给龚某。2021年9月12日,应被告龚某的要求,原告韦某又支付了10000元购房定金给龚某,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上述两份《双方协议》都明确约定被告龚某在收取原告韦某的购房定金后要积极处理案涉房屋的办证事宜,被告龚某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29日。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还约定了如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龚某应退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韦某,并支付违约金80000元给韦某。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的时间届满后,该房屋至起诉时尚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原告韦某向被告龚某主张其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02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因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未办理好,原告韦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被告龚某返还收取的40000元购房定金,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韦某诉称被告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但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要求来进行,能否在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确定,非当事人可左右。原告韦某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是明知的,对购买该类型房屋的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证件取得的时间并约定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能”,韦某现根据已事实上不能的事由,主张龚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龚某已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解除后依法应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03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8月29日签订的《双方协议》及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被告龚某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韦某。法官说法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房地产征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是被拆迁人因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属于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此类安置房买卖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拆迁安置房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政府部门相关的管理性规定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来源:南宁中院、宾阳县法院、广西高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10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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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以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太详细了)

导读: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呢?来源:兰州晨报、问律案例一:三层楼3家人卫生间漏水一年多2015年5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宝丰花园业主张先生称,该小区已建成10多年,他于2013年11月买了现住的二手房。刚入住后就发现房屋内卫生间漏水,他拆开卫生间的吊顶,发现大片墙顶都被水浸泡,水珠一滴一滴往下掉。张先生家住5楼,当时6楼正在装修,其怀疑是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己家漏水、墙皮发霉。可是找到楼上的住户才发现,6楼卫生间也存在漏水的情况。4楼的住户也找到张先生反映,4楼卫生间的房顶也在漏水。张先生说,他们曾找过小区负责水电维修的李师傅,但是对方并没有来维修,并解释他在外地,没法来修理,建议找物业徐经理。但是,徐经理电话却一直关机。
10月10日 下午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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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派出所民警殴打+体罚违法人员,法院:不属于刑讯逼供!无罪!

郭某意刑讯逼供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02刑初178号案由:刑讯逼供罪裁判日期:2017年04月24日合议庭:审判长赵玉红、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李颖、代书记员张鹤天//控辩双方基本信息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3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意,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X族,大学文化,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赤洋口边防所集体宿舍。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庞某和。//程序情况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一刑诉〔201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意犯刑讯逼供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秦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意及其辩护人庞某和、被害人岑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意任北戴河新区公安局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办理马某被盗案件,对涉案当事人刘某1、刘某2、岑某等人询问过程中,使用暴力、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意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刘某2、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3、帅某、孙某、王某、奚某、佟某、马某、张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请求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因为生气,实施了打人行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公正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侵害的对象不符合本条规定,派出所进行的是行政案件,被告人虽然有殴打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但该阶段涉案当事人为违法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对涉案当事人的殴打行为并非发生在询问过程中,时间阶段与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相悖,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法院查明事实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意系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2013年12月2日15时30分,昌黎县潮河村村民马某到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养殖场的蚶子被偷了,在昌黎新开口码头发现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所在的船上有其被盗的蚶子和蚶子笼。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接报后,所长刘某3在受案登记表上,签发了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同意受理的意见,并派民警帅某和窦新阳出警,将嫌疑人刘某1等四人带到派出所,被告人郭某意和其他民警对四嫌疑人分别进行询问,被告人郭某意和民警周健询问嫌疑人潘某,制作完询问笔录后,被告人郭某意到别的房间询问情况,得知四人均未承认有盗窃行为。在楼道处将刘某1带到饭厅询问刘某1是否盗窃了,刘某1否认后,被告人郭某意认为刘某1态度不好,打了刘某1胸口二、三拳,并让刘某1脚尖着地蹲下,双手平举。被告人郭某意在岑某被询问后,认为岑某不老实,不说实话,用脚踢了岑某臀部和腰部几下,在刘某2被询问后,被告人郭某意又打了刘某2胸口二拳,踢了下腹部两脚。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赤洋口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办理,海警支队于12月3日对刘某1等四人以涉嫌盗窃立案,并于同日17时将刘某1等四人带至海警支队审查。2013年12月4日8时许,刘某2到昌黎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颞部头皮挫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窦性心律不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被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在公诉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涉嫌有犯罪行为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判决前则称为“被告人”。本案是赤洋口边防派出所将马某被盗案件立为行政治安案件后,被告人郭某意作为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案件初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后,对行政违法人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且马某被盗案件所涉的四嫌疑人也就是本案涉及的四人(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至今也未被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意实施的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相符,不完全具备刑法上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意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郭某意刑讯逼供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02刑初178号案由:刑讯逼供罪裁判日期:2017年04月24日合议庭:审判长赵玉红、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李颖、代书记员张鹤天//控辩双方基本信息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3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意,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X族,大学文化,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赤洋口边防所集体宿舍。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庞某和。//程序情况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一刑诉〔201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意犯刑讯逼供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秦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意及其辩护人庞某和、被害人岑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意任北戴河新区公安局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办理马某被盗案件,对涉案当事人刘某1、刘某2、岑某等人询问过程中,使用暴力、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意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刘某2、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3、帅某、孙某、王某、奚某、佟某、马某、张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请求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因为生气,实施了打人行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公正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侵害的对象不符合本条规定,派出所进行的是行政案件,被告人虽然有殴打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但该阶段涉案当事人为违法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对涉案当事人的殴打行为并非发生在询问过程中,时间阶段与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相悖,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法院查明事实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意系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2013年12月2日15时30分,昌黎县潮河村村民马某到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养殖场的蚶子被偷了,在昌黎新开口码头发现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所在的船上有其被盗的蚶子和蚶子笼。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接报后,所长刘某3在受案登记表上,签发了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同意受理的意见,并派民警帅某和窦新阳出警,将嫌疑人刘某1等四人带到派出所,被告人郭某意和其他民警对四嫌疑人分别进行询问,被告人郭某意和民警周健询问嫌疑人潘某,制作完询问笔录后,被告人郭某意到别的房间询问情况,得知四人均未承认有盗窃行为。在楼道处将刘某1带到饭厅询问刘某1是否盗窃了,刘某1否认后,被告人郭某意认为刘某1态度不好,打了刘某1胸口二、三拳,并让刘某1脚尖着地蹲下,双手平举。被告人郭某意在岑某被询问后,认为岑某不老实,不说实话,用脚踢了岑某臀部和腰部几下,在刘某2被询问后,被告人郭某意又打了刘某2胸口二拳,踢了下腹部两脚。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赤洋口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办理,海警支队于12月3日对刘某1等四人以涉嫌盗窃立案,并于同日17时将刘某1等四人带至海警支队审查。2013年12月4日8时许,刘某2到昌黎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颞部头皮挫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窦性心律不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被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在公诉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涉嫌有犯罪行为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判决前则称为“被告人”。本案是赤洋口边防派出所将马某被盗案件立为行政治安案件后,被告人郭某意作为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案件初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后,对行政违法人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且马某被盗案件所涉的四嫌疑人也就是本案涉及的四人(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至今也未被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意实施的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相符,不完全具备刑法上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意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郭某意刑讯逼供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02刑初178号案由:刑讯逼供罪裁判日期:2017年04月24日合议庭:审判长赵玉红、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李颖、代书记员张鹤天//控辩双方基本信息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3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意,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X族,大学文化,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赤洋口边防所集体宿舍。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庞某和。//程序情况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一刑诉〔2014〕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意犯刑讯逼供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秦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意及其辩护人庞某和、被害人岑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某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意任北戴河新区公安局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办理马某被盗案件,对涉案当事人刘某1、刘某2、岑某等人询问过程中,使用暴力、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意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刘某2、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3、帅某、孙某、王某、奚某、佟某、马某、张某、姚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请求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辩解称自己因为生气,实施了打人行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公正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侵害的对象不符合本条规定,派出所进行的是行政案件,被告人虽然有殴打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但该阶段涉案当事人为违法嫌疑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对涉案当事人的殴打行为并非发生在询问过程中,时间阶段与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相悖,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法院查明事实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意系秦皇岛市边防支队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正连职干事。2013年12月2日15时30分,昌黎县潮河村村民马某到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养殖场的蚶子被偷了,在昌黎新开口码头发现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所在的船上有其被盗的蚶子和蚶子笼。赤洋口边防派出所接报后,所长刘某3在受案登记表上,签发了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同意受理的意见,并派民警帅某和窦新阳出警,将嫌疑人刘某1等四人带到派出所,被告人郭某意和其他民警对四嫌疑人分别进行询问,被告人郭某意和民警周健询问嫌疑人潘某,制作完询问笔录后,被告人郭某意到别的房间询问情况,得知四人均未承认有盗窃行为。在楼道处将刘某1带到饭厅询问刘某1是否盗窃了,刘某1否认后,被告人郭某意认为刘某1态度不好,打了刘某1胸口二、三拳,并让刘某1脚尖着地蹲下,双手平举。被告人郭某意在岑某被询问后,认为岑某不老实,不说实话,用脚踢了岑某臀部和腰部几下,在刘某2被询问后,被告人郭某意又打了刘某2胸口二拳,踢了下腹部两脚。另查明,2013年12月3日,赤洋口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办理,海警支队于12月3日对刘某1等四人以涉嫌盗窃立案,并于同日17时将刘某1等四人带至海警支队审查。2013年12月4日8时许,刘某2到昌黎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颞部头皮挫伤、右肩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窦性心律不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略)。//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被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在公诉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涉嫌有犯罪行为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判决前则称为“被告人”。本案是赤洋口边防派出所将马某被盗案件立为行政治安案件后,被告人郭某意作为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在案件初查阶段,制作询问笔录后,对行政违法人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实施的殴打、体罚行为,且马某被盗案件所涉的四嫌疑人也就是本案涉及的四人(刘某1、潘某、刘某2、岑某)至今也未被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意实施的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相符,不完全具备刑法上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意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9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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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这样打,关键时刻能救命!

作为中国人最为熟悉的电话号码,打110是紧要关头用来救命的最有效途径。不过近年来,接警人员也遇到了一些烦恼:骚扰类报警、虚假报警、非警情类报警占用了110有限的线路资源,严重耽误了警情的处理……比如说这位,要民警帮忙找糖↓↓女朋友哭了,要民警帮着劝↓↓腊肉炒竹笋里没有腊肉,把公安局当工商局↓↓没钱买单,让民警接济一下↓↓对于许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民警既无权管理,处置起来也并不专业。那么,遇到什么样的情况应该拨打110?报警时有哪些技巧?恶意骚扰110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跟随一张图,一起了解。来源:南京警方综合央视新闻,供普法参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9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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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把车开出地下车库,算不算酒驾?

近年来随着公民安全意识不断增强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道路上开车、挪车等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呢?(图源网络
10月9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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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撞人需赔20万,上海一男子秒离婚净身出户:两套房全给她!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综合自上海松江法院、话匣子、新闻坊、网友评论古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竟选择净身出户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这样的方法有用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需支付给陈某20余万元的赔偿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周某和妻子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一个关键条款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均归妻子田某所有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都由周某个人承担这显然是周某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而采取的规避行为△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不少网友认为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太没良心!也有不少人表示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至于说前妻会不会和他复婚?大家怎么看?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9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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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街道办对违建强拆,违法!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裁判文书:
10月8日 下午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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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书一出,全国的银行都在修改抵押合同!

文章来源:不良资产头条一、本案是一起上海法院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焦点争议是: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否在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一、二审法院通过分配方案应考虑的因素、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性质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证,具体可参阅梳理的裁判逻辑链。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银行败诉,对银行意味着的是经验教训,是非诉建议,是法律文本修改,是查漏补缺的好机会。▍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339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裁判逻辑链:一、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适用的特别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考虑相关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确定清偿顺位、普通债权比例、数额等。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仅为债权本金的记载,并不能就此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担保范围的约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案由及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流、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鼎立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称民生银行)因与洪流、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徐汇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2016)沪0115民初8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案情经过2012年11月7日,浦东法院受理鼎立公司诉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洪流、钱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637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归还鼎立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A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至2012年11月7日的利息35,700元;A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A公司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鼎立公司可与王某协议,以王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公司、洪流、钱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1月7日,浦东法院受理鼎立公司诉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称C公司)、B公司、洪流、钱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C公司应归还鼎立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C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至2012年11月7日的利息35,700元;C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C公司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鼎立公司可与王某协议,以王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公司、洪流、钱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月13日,浦东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洪流应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22,312,359.32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1,487,706.90元、逾期利息20,819.46元以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以民生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为准);洪流应支付民生银行律师费10万元;民生银行就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房屋由浦东法院拍卖执行后,2016年8月25日,民生银行向浦东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优先受偿债权进行申报:截止2016年8月31日借款本金22,312,359.32元、利息4,739,225.08元、逾期利息2,820,737.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51,721.99元(自2014年1月15日计至2016年6月17日)、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702元,合计33,504,745.60元(如2016年8月31日前申请执行人未能领取到执行款的,则利息、逾期利息继续计算)。2016年10月1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对优先受偿的第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部分包括本金(即借款总金额扣除还款部分);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五条,时间按计至拍卖成交日即2016年6月17日;逾期利息部分按合同第六条,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时间计算至拍卖成交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金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至拍卖成交日,另外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对徐汇公司及鼎立公司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计算。鼎立公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向浦东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诉讼请求撤销(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此,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适用的特别执行程序。因此,执行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当考虑相关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确定清偿顺位、普通债权比例、数额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一般抵押情形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以登记机构登记的债权金额为限;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及如何计算。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民生银行与洪流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第33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进行抵押登记,系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均真实合法。该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14号的民事调解书基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认洪流应支付民生银行本金22,312,359.32元、截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1,487,706.90元、逾期利息20,819.46元以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且《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明确了民生银行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故执行程序中应依此对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抵押登记“债权数额25,000,000元”的认定,结合本案证据,该数额应为债权本金的记载,并不能就此否定当事人之间有关担保范围的约定。由于抵押权设立之时,除本金数额可以明确外,利息、逾期利息等是否会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实际金额均尚不可知,故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因此,鼎立公司认为优先受偿范围以抵押登记债权金额为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鼎立公司认为不应当既计算逾期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且认为利息、逾期利息均应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止,之后不可再计算逾期利息等。民生银行的债权申报方案中申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中明确利息、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计算至拍卖成交日(即2016年6月17日),并予以优先受偿。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第二,根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故就本案中涉及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计算,2014年8月1日起至成交裁定生效日止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浦东法院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分配方案,给民生银行在(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案件中的抵押不动产拍卖执行款,享有加倍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以优先受偿权,确有错误。提示!诉为非诉,以讼止讼。银行败诉,对银行意味着的是经验教训,是非诉建议,是法律文本修改,是查漏补缺的好机会。非诉建议如下:一、立即修改抵押合同优先受偿权范围条款,将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示范条款: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二、另外,为避免抵押登记债权数额被固定的风险,建议抵押登记时,加上备注“抵押债权金额及范围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字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8日 下午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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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葛优躺”配图案宣判,“胜诉率几乎100%”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霍思威未经葛优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思威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断开微信公众号“霍思威大健康-
10月7日 下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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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目睹前女友与现任同居后自杀,法院判了

广西小伙小陈与小美(均为化名)系青梅竹马,两人一同长大,一同读书,并在长大后发展为恋人关系,谈婚论嫁。然而,因为双方父母对彩礼数额产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为了挽回感情,小陈在分手后的3个月里,先后22次发送“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小美收下了红包,也给小陈的心里留下了一丝希望。2022年9月21日,小陈远远看到,小美与新男友生活在他的房子里。这一幕,刺痛了小陈,他在次日凌晨发送了遗言,跳楼自杀。小陈父母认为小美是导致儿子自杀的直接原因,起诉索赔51万。小美是否需要为小陈的自杀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里给出了答案。挽回感情失败后跳楼自杀小陈与小美都是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村民,两人自小一起长大,2020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6月开始同居,2021年3月,购买了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子,该房登记在小陈名下。2022年6月23日,小陈与小美双方父母因彩礼数额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时双方对此前购买的房屋进行处分,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补偿小美装修款15万,小陈已支付8万元。小陈虽然表面上答应分手,但一直放不下,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共有22次向小美发“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转账说明中注明暧昧的语句,小美都收下了。本以为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陈,却发现,分手后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鱼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18点31分,小陈来到他的房子附近暗中窥探,发现小美与其男友一同生活在房子里。同日,小陈还尾随小美与男友外出。9月21日2点31分,小陈最后一次来到该小区,确认小美与其男友在屋内休息后离开小区。回到了暂住的小美的房子处,开始编辑遗言。之所以会住在对方的房子里,小美解释,她是因为小陈要去外地工作,应他要求搬过去居住,以防设备老旧。而2022年9月11日,小陈外出工作1个月后回到柳州,称没有地方居住,于是她将自己位于另一处的房屋钥匙交给了小陈。小陈于2022年9月21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发给小美的微信中,他提到了“我走了,分开实属不愿”,也提到了“见证了你们所有的开心,你们在我们曾经的房子里做都着曾经我们一起做的事……我知道无挽回你。你们睡在同一张床,我们曾经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无办法”,“我还是爱你,你会一直开心快乐的,我会化作人间的风雨一直陪着你”。小美因在睡觉没有看到该信息。2022年9月21日凌晨4点左右,小陈又发给其母亲发微信,表达了自杀的想法以及交代后事。小陈母亲收到该微信后,联系了小美的母亲询问小陈与小美的住址。小美母亲帮忙联系了小美,并于当日5点50分告知小陈母亲,“我女讲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讲讲了,你不要这么担心”。当日6点55分,小美母亲电话告知了小陈母亲,小陈跳楼的消息。法院审理查明,从2022年9月21日4时16分到至5时01分,小美与小陈4次通话,通话时长21分30秒。6时31分拨打报警电话,小陈跳楼前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劝阻无效后,小陈跳楼。小陈坠楼时将楼下的一辆车损坏,他的父母为此赔偿了车主车辆维修费5430元。法院:无法律责任,但处理感情纠纷确有不妥小陈的父母认为,小美与小陈分手后,小美没有拒绝小陈的亲近与示好,两人之间的感情事实上没有了断清楚,期间小美不仅新交了男朋友,还把新男友带到小陈的房子居住生活,使小陈受到严重刺激,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而小美知道小陈有轻生念头,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小陈家人,有没有告知事发地址,小美是导致小陈跳楼身亡的直接原因。他们起诉至法院,索赔51万余元。小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鱼峰区法院用长达1500余字进行了详细阐述。鱼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写道: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人人都要珍惜生命、热爱生命,不能因为人生中受某种挫折就痛不欲生,生无可恋。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男女恋爱期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男女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因为失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父母的养育之恩。法院审理认为,小美与小陈从小一起长大、一起读书,多年的相识相知,确定了恋爱关系、购买了住房,到了谈婚论嫁的关键时期,由于双方父母因彩礼问题产生分歧,小美向小陈提出分手,小陈处于无奈,虽然答应与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诚意挽留小美,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15日就有22次向被告小美发“52.00”、“131.4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其中,9月9日当天发了15次之多,并在红包说明中称呼暧昧,在其出差期间还将房屋交给小美居住。2022年9月4日,小陈与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欢,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9月17日微信聊天得到确认。9月20日18时30分至9月21日凌晨2时31分,小陈对小美进行跟踪窥视,知道小美与男朋友双双出入并同居在其房屋,小陈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其种种努力已无法挽回小美回到自己的身边,致使情绪失控,9月21日2时52分,小陈回到小美的房子处编写微信遗言发给小美和自己的母亲,交待后事,实施自杀行为,当小美从小陈微信遗言和母亲电话得知小陈要自杀,小美尽全力多方寻找,终于在自已的住处找到小陈,试图通过安抚、劝导的方法让小陈放弃自杀的念头,因此,未告知小陈父母前来帮助劝导,当劝导无效后,采取报警求助的方法并无过错。此结果系双方恋爱分手近三个月后发生的突发事件,双方已不再具有恋人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使其先行行为具有道义上的救助,但从小美与小陈的力量悬殊的客观因素,不足以通过自身加以救助。故小陈的自杀身亡结果与被告小美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在双方分手后,小美有另找恋人的自由,小陈也有另找新欢的自由,但小陈真实诚意挽回无效后,认为希望完全破灭,导致小陈悲观自杀,小陈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小陈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5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和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小美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小美在处理情感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如分手后不该收取小陈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不该到小陈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恋人时仍保持与小陈的暧昧关系等。小美的上述行为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该行为与小陈自杀身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小美适当补偿小陈父母2万元。来源|潇湘晨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7日 下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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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赶到时,女主播刘某君仍在直播!更多细节披露

发布不实涉地震文图视频,甚至专程赶到安徽肥东直播,夸大其词歪曲事实,均是为了博取流量进而牟利。近期,网上出现一些涉地震谣言,扭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判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安徽合肥肥东公安机关及时甄别调查并依法打击,4人因散布地震谣言等被拘留。四人散布涉地震谣言
10月7日 下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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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炮后,美女要求男子戴避孕套,男子不戴硬来构成强奸罪吗?

真实案例一:2017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张某后相约至某酒店开房,计划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走至酒店的消防通道内,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陈某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6日 下午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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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权属如何认定?开发商是否有权打包卖给个人?

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352号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616号裁判要旨车位权属争议:“约定归属说”亟待立法完善。关于地下空间的权属(特别是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考察车位的规划情况。小区车位及其配备标准的实践认定。小区车位不同于一般商业车位,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比例不足1:1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业主购买多个车位。基本案情某公司在湘潭市岳塘区开发了某商业广场,商业广场规划建设总停车位3998个,其中地下停车位2380个。某公司在出售开发的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项对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的权属进行了约定:“(1)该房屋所在项目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甲方即出卖人某公司所有,由甲方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4)乙方即受让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甲方限制乙方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某公司在其售楼处及报纸上张贴了对外销售车位的公告,内容为:“为保障您对小区地下车位使用的优先权,请您于2020年10月3日前到营销中心选购车位;逾期放弃向我司选购车位的,我司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未选购的车位进行统一处置,今后有车位需求的业主可向新的接管单位申请”。公告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一次性将剩余的1348个车位销售给了蒋某并签订了协议。廖某等90名业主认为地下停车位计入其房屋面积公摊,应属于业主共同共有,某公司、蒋某侵害了其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确认某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全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另查明,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位系人防工程停车位。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湘潭某公司与蒋某之间签订的超出购买房屋与车位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转让合同无效;三、驳回上诉人廖某等人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关于案涉小区的地下车位是否为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廖某等业主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地下停车位归某公司所有,业主们虽主张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但业主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并不包含车位,该条款约定车位的归属并未免除某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商品房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应当适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条款有效。依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业主并不享有案涉车位的所有权。此外,案涉地下停车位由某公司经规划许可投资建造,某公司作为投资者,依法享有案涉车位的使用管理权益,故廖某等主张案涉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某公司将小区的1300余个停车位转让给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何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本案中,某公司、蒋某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蒋某一次性购买1300余个车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房屋与车位的配置比例,其购买行为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日常需求,某公司将超出配置比例外的车位转让给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例注解1车位权属争议:“约定归属说”亟待立法完善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家庭汽车逐渐普及,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车位、车库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也随之水涨船高。关于地下空间的权属(特别是地下车位的权属)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人士、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①。近年来随着多起典型案例的曝光,这种争论的激烈程度有增无减,这一问题亟待清晰、明确的立法予以解决。地下车位的权属争议之所以万众瞩目,除了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之外,还有在立法层面上至今存在空白等因素。由典型案例可知,主流的裁判观点还是倾向于考察车位的规划情况②。主要法律依据有: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持该观点者对上述法条的解读主要为③:1.法条明确规划内的车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车位权属的“原始状态”又是如何呢?既然法条列明出售、附赠及出租等方式,故完全可以推知在没有这些约定的情况下,车位的“原始权属”是属于开发商的,否则又谈何出售、附赠、出租?2.法条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可推知规划内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车位应归开发商所有。而事实上,对于车位归属,历来存在开发商所有、业主共有、国家所有(人防车位部分)及约定归属四种观点之争④。《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此问题采取了保守态度,采纳了约定归属说。而实践中约定归属的情况少之又少,从而导致争议不断。我们研究上述法条可知,法条并未明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车位归属到底如何?而依法条行文做上述推定理解,在逻辑上尚有不严谨之嫌⑤。故上述观点只能作为司法裁判中的倾向性意见,车位归属问题仍亟待立法完善。2分类与标准:小区车位及其配备标准的实践认定(一)关于小区车位小区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小区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位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⑥。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⑦。(二)小区车位的分类1.地面车位。一般地面车位的数量比较少,但大多数的小区基本上都有,而这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所以很多小区的地面车位都非常的抢手,在地面上的公共区域划车位,主要就是为了小区地面的停车情况更规范。由于小区地面上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可以使用,但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⑧。2.地下车位。地下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另一种则是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通常开发商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当然也可以出租给业主。但要注意的是这种产权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计入了公摊面积的车位则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出售的,既然这类车位是计入了小区的公摊面积的,那么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不过小区的业主想要使用这类车位可不是免费的,作为停车使用,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就是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用,所获费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入小区维修基金⑨。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比较特殊,按法律规定人防车位由出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出资者拥有,但目前人防车位的产权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⑩。但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出资建设人防车位,即享有该车位的收益权、使用管理权等。(三)小区车位的配备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但是不少小区的停车位不足,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因此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注意小区的车位比。车位比是指小区“总户数”与“车位总数”之间的比例。通常的表达方式为:“1:X”(1代表小区住户数量,X代表小区车位数量)。例: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8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0.8;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10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1;某居民小区有1000户居民,1200个车位,则该小区的车位比即是1:1.2。由于地区、开发企业品牌、广告推广公司的不同,各地对于车位比的描述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要以合同注释为准。按照惯例,车位配比要达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时间内有效保证“停车不难”。但事实是,越是高端的项目,车位配比也就越高,因为售房的利润能够填补车位的造价;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项目,车位配比则较低,很多刚需项目的车位配比只有1:0.6至1:0.8,即每户只配备了不足一个车位⑪。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租车位还是买车位,一旦小区的入住率提高,车位就自然会供不应求。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有停车的需求,但在车位配比低的情况下,小区附近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乱停放现象严重、交通拥堵,甚至会由此而导致安全隐患,影响居住体验,这也是为什么笔者认为刚需购房者也应该关注小区的车位配比。考虑到很多小区的停车位紧张,立法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规划的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比例不足1:1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业主购买多个车位⑫。注释:1.
10月6日 下午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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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网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文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图源网络
10月6日 下午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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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成员涉嫌的主要刑事罪名研究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前言小区业委会即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生活中,业委会是一直是社会参与度很高的自治组织,其成员由小区的业主大会选出,代表着小区业主的意志和信任。业委会在成立后,其职能便是执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辅助小区的全体业主管理小区的公共财物和公共收益,并协助小区业主大会选取小区物业等对外经营活动,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营。可以这么说,小区的业委会就是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一道屏障。然而,近几年却逐渐爆出小区的业委会成员严重辜负小区业主的信任,利用小区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不仅自己本身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还给小区以及小区的业主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律师就小区业委会成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涉嫌的犯罪问题作出如下梳理。#01小区业委会成员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利用职权将小区的共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如下:1.
10月6日 下午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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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式退休官宣!90后或65岁退休

导读:“延迟退休”近几年一直在被提及,延迟退休是否真的要实施?65岁真的是最终结果了吗?……最新消息来了!!!01
10月5日 下午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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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蜜月的旅游支出算彩礼吗?以案说法

李某不同意离婚,主张如果离婚需要返还一半彩礼,也就是自己婚前支付给王某的12万元及蜜月旅行费用1万元。王某主张彩礼为8万元,认可李某曾支付旅游费用1万元。法院审理
10月5日 下午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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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喝死一个,法院判决在场4人赔72万!法官告诉你:同席者谁可免责?

导读: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但是劝酒人其实并没有想要伤害对方,这样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实际上,因为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在聚会的时候酒虽可以调节气氛,但是不但不能劝酒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要知道,一旦出现意外,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劝酒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劝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实案例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该案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法官认为,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一般都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同席者一般不会不承担责任:1、不强迫性劝酒
10月5日 下午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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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准80后”女局长,已被双开!

景德镇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消息:中秋、国庆节假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党员干部风清气正过节,对4
10月5日 下午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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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放假职工在宿舍死亡算工伤吗?一个案例

案号:(2019)桂09行终150号子非鱼说劳动法
10月4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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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下水道堵塞致新装修房子被淹,责任谁来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被告张某、李某等17户每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676元。法官说法
10月4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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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的租金要退还吗?

因经营困难选择提前退租商铺多付的部分租金能否要求房东退还?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原告韩某某诉称2020年9月15日其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将自有产权一商铺租赁给原告,期限10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年租金120000元,并约定原告提前交纳前2年租金,自第3年开始每年交付当年租金。同时按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合同约定,乙方责任第2项约定,“如乙方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时,乙方可选择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转租或终止合同,不动产资产归甲方。”原告经营一年期满前的9月7日,因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严重困难(亏损),已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即告知被告。经双方充分协商,被告同意终止合同,动产物品由被告协助运回,原告配置的不动物品归被告所有,同年10月15日,原告将钥匙交还给被告,至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支付给被告200000元租金,其中有20000元是原告为履行合同于2021年10月13日支付的。后原告认为除去租赁一年期间的120000元,被告应将其多交纳的80000元租金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合同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主体是韩某某和陈某某,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关于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8万元租金的问题。原、被告虽然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过程陈述不一致,但双方均认可已交接钥匙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已实际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主张是与被告充分协商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在庭审时提出“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将钥匙交给了被告。如原告所述,既然是与被告对终止或解除合同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租金,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告辩称是在与案外人某超市的法人岳某某协议不要转让费、多余租金、另付2万元的前提下同意解除的合同,当时原告也在场。因原告认可某超市的法人是岳某某,且该超市原告、被告均有投资,故被告与岳某某协商解除合同有一定的合理性。因原告未能就双方如何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和过程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本案2万元转账和交钥匙的时间点,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确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不退还多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原告主张退还8万元租金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当租赁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后,一定要办理正式的退租手续,对租赁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商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4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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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一部“活”的法律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同样保护男性。制图:邱炯“《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月4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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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3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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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

“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将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所以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都将农村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四禁止”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却强行要求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甚至不顾农村居民的意愿,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农村居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不过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居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两注意”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农村居民需要注意两件事。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农村居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宅基地是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3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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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法院执行不搞株连,但“老赖”不能送子女上贵族学校。刘贵祥介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支付贵族学校费用这类高消费,但其子女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均不在限制之列。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请看一则2018年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桃城区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8)冀1102法建字第5号衡水市第一中学:2006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意,而完善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力度是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然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以来各方联动,已经有铁路、民航、出入境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在餐饮、娱乐、住宿、出行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取得了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院校方面的限制尚为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特建议:1.你校招生简章需载明:“报名学生家长必须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2.对你校所招录学生父母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3.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研处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联系人:郝路路联系方式:0318-2818637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那么,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之外,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有哪些措施呢?▶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a)
10月3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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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冯娜,女,1980年出生!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强与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任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冯娜,女,1980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00723****,住海州区学院路18-18号楼3单元802室。执行案号:(2024)苏0723执1118号执行标的金额:1167100元及利息悬赏金额:2000元悬赏期限:2024年9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25日24时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娜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并予以实际控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悬赏金2000元(如能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支付赏金,同一线索仅限第一举报人)支付给举报人。举报电话:0518-88997872联系人:孙法官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何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何友龙未履行本院(2024)甘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海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使申请执行人利益得到及时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何友龙实施悬赏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何友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0606****,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钱墩行政村大份村。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8862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友龙藏匿住所、行踪线索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友龙实施有效控制的,对举报人按500元现金奖励;对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的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电话:0935-2118256
10月3日 下午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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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的50个法律知识

无论结婚与否都要学习的法律知识Q1结婚的法定年龄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Q2同性之间可以登记结婚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Q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Q13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Q15《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Q1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会被人民法院收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Q18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Q19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Q20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Q21何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Q22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10月2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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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内持刀伤人致3死,"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

10月1日凌晨,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松江公安分局获悉,2024年9月30日21时47分,松江公安分局接报警称,松汇中路某超市内有一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民警迅速到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7岁)被当场抓获,18名受伤人员马上送医救治,其中3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无生命危险。据初步侦查,林某某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实施上述行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来源|澎湃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日 下午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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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不会唱国歌,女友举报后发现是间谍

你知道“宫廷玉液酒”的下一句是什么吗?微博上,有位博主在小红书发现了一件让自己震惊的事:因为不会唱国歌,女友举报自己男朋友是间谍。她先是在网上提问,男朋友不会唱国歌正常吗,发现这件事的起因就是很平常的,因为笑话男朋友唱歌五音不全,最后就考考他说唱国歌吧,估计也就是看看他唱这个大家都最熟悉不过的歌,他还会不会跑调,说实话,我也很好奇,一个唱歌五音不全的人,是不是唱所有的歌都是这样,结果本来只是玩笑闹一闹,竟然发现,自己的男朋友除了唱歌音调不对,竟然就连国歌的歌词都能唱错,说他不会吧,但是大概的歌词还是对得上的,但大概对得上和准确歌词真的不是差一个格局的距离。相信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国歌是只要一上学,老师就会教的第一首歌,每周的周一必定会有的升旗仪式,那句最熟悉不过的“升国旗,唱国歌,少先队员行队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到现在桃子都还很麻溜的念了出来。国歌真的几乎算是刻在DNA里的程度。所以一个人怎么会不会唱国歌呢?相信很多人都和桃子有一样的疑问,这个女生也不例外,在发出这样的帖子之后,也收到很多网友的回复,点赞最高的就是怀疑她的男朋友就是间谍。其他的评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求证博主是不是真的。那天,女孩直接拨打了12339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她怀疑她的男友是一个间谍,随后,还将此事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但是经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关回复称:不会唱国歌并不能作为间谍的证据,这个女孩表示后续会继续关注男友的行为。此事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网友热议,众多网友都说国歌是被刻在骨子里的,作为一个中国人,接受中国的教育,不会唱国歌实在让人怀疑,同时,称赞女孩的这一警惕行为是十分正确的。因为现如今的间谍都身着便装,隐藏在我们生活的各个地方,也许某一天,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人,就是某个国家的间谍。甚至有网友笑称:看到这条新闻的间谍现在估计已经开始学国歌了!纷纷感叹做个间谍还真是不容易,本来就是刀口上舔血,行差踏错一步,便可能就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约定那约定
10月1日 下午 4:45